跨门经营
执法队员巡查至天目中路某号时发现店铺门口阶梯上堆满了杂物,给市容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执法队员找到店铺经营者,其表示店内货物较多,实在摆放不了,就暂且放于门口。对此,执法队员向其开展教育宣传,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向经营者提供合理化建议,适当调整店内布局,减少对外部空间依赖性,营造良好的道路环境。
占道堆物
在天目中路华盛路交汇处,一个自行车维修摊点摊主不仅堆放物品占据人行道边上自行车停放点,而且修车产生的污水影响行人正常通行,执法队员当场找到该摊主,要求其立即整改,收拾物品,杜绝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
后期,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加强对重点路段的巡查治理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达到长效治理的效果。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