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是指为了使鱼类资源得到补充和修复,通过人工培育目标鱼类的苗种,待其达到一定规格后将其释放到目标自然水体的一种资源养护方式。
2023年3月-7月、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吴某某、肖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南县与华容县交界处东洞庭湖(漉湖)舵杆洲河域段、华容县注滋口镇卫国闸外洞庭湖水域采用“双重刺网”和“定制倒须笼壶”工具捕捞水产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吴某某、肖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除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补偿的民事责任,故责令三被告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近年来,南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的工作大局,立足审判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坚持惩戒与修复相结合,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引导“生态损害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为守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贡献法院力量。
相关知识
“双重刺网”捕捞强度大,会大量捕获不同种类、不同大小的鱼类,包括幼鱼和繁殖期的亲鱼,导致鱼类种群数量急剧减少。“定制倒须笼壶”通常网目较小,鱼虾一旦进入就难以逃脱,属于掠夺式、毁灭性捕捞,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