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守绿水,司法同行护生态

   日期:2025-02-13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153     评论:0    
核心提示:2月11日,南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南县运河旁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督促被告人沈某、吴某某、肖某某履行
 2月11日,南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南县运河旁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督促被告人沈某、吴某某、肖某某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现场放流鱼苗共计2.6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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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是指为了使鱼类资源得到补充和修复,通过人工培育目标鱼类的苗种,待其达到一定规格后将其释放到目标自然水体的一种资源养护方式。

2023年3月-7月、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吴某某、肖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南县与华容县交界处东洞庭湖(漉湖)舵杆洲河域段、华容县注滋口镇卫国闸外洞庭湖水域采用“双重刺网”和“定制倒须笼壶”工具捕捞水产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吴某某、肖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除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补偿的民事责任,故责令三被告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近年来,南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的工作大局,立足审判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坚持惩戒与修复相结合,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引导“生态损害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为守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贡献法院力量。

相关知识

“双重刺网”捕捞强度大,会大量捕获不同种类、不同大小的鱼类,包括幼鱼和繁殖期的亲鱼,导致鱼类种群数量急剧减少。“定制倒须笼壶”通常网目较小,鱼虾一旦进入就难以逃脱,属于掠夺式、毁灭性捕捞,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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